上海市青浦区东湖中学章程
上海市青浦区东湖中学章程
(本章程于2015年9月29日经八届二次教代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依法治校,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的《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与地址】
学校全称:上海市青浦区东湖中学。
学校地址: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漕平支路121弄8号。
第三条【学校性质及隶属关系】
本校由上海市青浦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三制普通高中教育的公办全日制教育机构,直属青浦区教育局领导。
第四条【招生对象与规模】
学校面向全区招生,具体执行区教育局每年下达的招生计划和新生录取条件。
学校规模为三个年级,现高一高二每年级8个班,高三年级9个班,共25个教学班,855名学生。具体执行区教育局每年下达的班级计划数。
第五条【学校文化精神】
校风:自强不息、求真求实;
教风:学生为本、严谨治学;
学风:勤学好问、奋发进取;
校训:尚德、自信、创新、发展。
第六条【学校办学宗旨】
坚持“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和“科学发展观”理念,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学生主动发展为本,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积极探索农村普通高中实施素质教育的办学模式,全面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培养与造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具有时代精神、有高度社会责任感、有为人民服务志向的一代新人。
第七条【学校发展目标】
坚持“尊重差异,让每一个学生得到最佳发展”办学理念,坚持“高标准,高要求,高质量”的优秀预备人才培养目标,加快教育现代化进程,使学校形成“开拓创新、扎实推进、与时俱进、不断探索”的发展势头,开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深化改革的新局面,使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提高到新的层面。
坚持依法治校,科研兴教的方针,强化学校教育教学内部管理,大力推进教学改革,优化课堂教学,改善办学条件,促进学生全面素质和个性特长的充分、和谐发展,把学校建设成有特色、高质量、在市内同类学校中处于领先地位的示范学校。
第八条【学校标识】
校报:《晨曦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校长负责制】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由青浦区教育局聘任
校长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承担管理学校的责任,依法自主办好学校;依靠学校党组织,支持和配合党组织开展工作;尊重教职工主人翁地位和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听取学生意见和要求,推进家长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主动争取所在社区(街道)等社会各方对学校工作的支持和监督。
学校设副校长、校长助理1—3名。由校长提名,区教育局考察、任命和管理。副校长、校长助理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具体方面的工作。
第十条【党组织】
学校建立中共青浦东湖中学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委员(党支部委员5名)通过党内外公推、党员直选的方式选举产生,任期3年。届中变动,按上级主管部门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和程序任免。学校党支部在青浦区教育局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党章规定开展组织活动。
学校党支部对学校工作发挥政治核心、保证监督和战斗堡垒作用。校党支部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促进学校改革发展贯穿始终。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积极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与政策的贯彻执行;坚持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的原则,做好干部和人才教育培养等工作;负责学校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作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全面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党的建设的科学化水平;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领导和支持工会、教代会和团委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群团组织】
学校依法建立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群团组织在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活动,换届工作按各自的组织法执行。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校工会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共青团是青年的先进组织,校团委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根本,以中国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为主线,对青年师生进行教育和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的活动等,为深化教育改革,创造性开展各项教育教学工作,推进素质教育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第十二条【教代会】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教代会接受学校党支部的领导,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教代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学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重要规章制度及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其他重大问题,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决议;
(二)讨论教职工奖惩办法、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以及集体福利实施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三)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及工会委员,建立工会委员会;
(四)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参与评议、考核学校干部等。
教职工代表以年级组、后勤组等为选举单位,由教职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按一定比例直接选举产生。学校正副校长、支部书记、工会主席一般应是教代会代表,其名额分配到各选举单位直接参加选举,行政干部未被选为代表的则可列席教代会。
教代会每三年一届,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其日常工作由选举产生的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在特殊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三条【校务会议和行政会议】
学校工作实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校务会议成员为正副校长、正副书记和工会主席等,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问题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或广泛听取意见,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校长决策。重大问题应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行。
学校行政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行政会议成员由校级党政全体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及工会、团委主要负责人组成,会议由校长主持,每周召开一次。
第十四条【机构设置】
学校行政实行层级管理,校长室下设党政办公室、教导处、德育处、教研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处室下设教学班、年级组、学科组、备课组等班组。学校根据自身发展和工作的需要,有权对校内机构进行调整。
各处室主任、副主任等中层干部由校长按各部门干部的设置数(职能部门各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根据择优聘任的原则,在民主推荐基础上提出人选,征询党组织意见,通过党支部考察、校务会议决定、校内进行公示等程序,由校长任命(聘任),并报区教育局备案。
班主任、年级组长、学科组长、备课组长分别由德育处、教导处根据新学年工作需要提出人选,经校长室同意后,由德育处、教导处任命(聘任)。
第十五条【家长委员会】
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制度,家委会承担支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参与和监督学校管理、促进学校与家庭沟通、合作等职责,其成员由各班各年级组推荐产生。学校提供必要条件,定期召开家委会,保障其对学校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学校实施直接涉及学生个体利益的活动,提交家长委员会讨论和决定。
第十六条【监督机制】
学校接受上级党政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按要求定期向有关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定期向教工大会、教代会、家委会报告重大的校务工作情况,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保障师生、家长、社会公众对学校办学情况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同时,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三章 学 生
第十七条【学生入学】
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落实招生入学方案,凡按有关规定经正常手续被本校录取的受教育者即取得本校学籍,为本校学生。
第十八条【学生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
(二)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四)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学生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
(二)遵守校规校纪,遵守社会公德。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道德情操和行为习惯。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五)关心、维护班集体和学校声誉,用实际行动增光添彩。
(六)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有益的活动等。
第二十条【学籍管理】
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进行学籍管理,为每一位在籍学生编制学籍号,制作电子学生证,建立学籍卡,执行学生考勤制度,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学生评价】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将每学期的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学生资助】
学校主动关心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指导学生家长按有关帮困助学规定,申请政府给予的资助。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二十三条【学生奖惩】
学生参加校级、区级以上的比赛、评比获得优异成绩,或参与学校活动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给予精神鼓励为主、物质鼓励为辅的表彰和奖励;学生一般的违规违规行为进行批评和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来源】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实际规模等情况聘用教职工。新录用在编教职工由学校提出用人申请,提交区教育局人事科,由区教育人才服务中心按照国家事业单位人员的录用规定,公开招聘,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教职工聘任】
依据《教师法》、《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所有受聘人员每学年要签订上岗合同后方可上岗。
教职工不能履行聘约的,须提前向校长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解除聘约。对不服从学校分工或不能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学校将报请区教育局给予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教职工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对学校、家长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通过正常途径、正当方式向学校调解小组如实反映,也可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教职工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工作计划,履行教职工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履行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职责,经常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二十八条【工资待遇】
学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校内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保证教职工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险金等,定期安排体检和疗休养,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
第二十九条【考核与奖惩】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每学年进行专业技术岗位的履职考核,每年进行年度任职考评,考核结果是教职工职务聘任、职级晋升、评优奖励的依据。
学校通过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教学研究、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成绩优异的,学校根据《青浦区东湖中学奖优条例》予以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视违法违纪程度,由学校或区教育局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公职等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另移交国家司法机关惩处。
第五章 德育管理
第三十条【责任主体】
学校建立以党支部、校长室、教导处、德育处、总务处、工会、团委及班主任代表组成的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德育处是学生德育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学校德育工作。
德育处要坚持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线,以思想道德和日常行为规范为基础,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理想信念教育、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公民意识教育、生态文明教育、劳动教育等专项教育,努力构建年级之间纵向衔接,学校、家庭、社会三者横向沟通的德育网络,形成课堂教育、环境熏陶、社会实践、班团活动相融互补的全员、全程、全方位的育人新格局。
第三十一条【德育队伍】
每个教学班设置一名班主任,全面负责管理班级工作,要同科任教师、学生家长密切联系,掌握学生思想品德、学业、生活等方面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工作。
全体教职工要树立“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观念,落实全员育人职责,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三十二条【学校教育】
学校贯彻中学德育大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通过学科教学、班团活动、主题教育活动和社会实践等形式向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及民主法制教育,进行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和民族精神教育,提高学生政治思想素质。
学校以教会学生做人、求真为宗旨,认真贯彻《中学生守则》、《上海市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实施细则》及《青浦区东湖中学学生常规管理手册》,全方位分层次开展学生养成教育,让良好行为习惯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真正成为学生的自觉行为。
学校积极落实《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科学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心理素质,促进其身心健康和谐发展。
第三十三条【家庭教育】
加强家教指导,形成教育合力。建立学校和班级二级家长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不少于1次家委会。定期举办家长会、家长学校,通过上门家访、电话联系、校讯通、QQ等途径,保持与学生家长的密切联系。
第三十四条【社区教育】
优化社会育人环境,积极争取社区、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支持与配合。切实安排好学生的节假日、寒暑假生活,做到有网络、有计划、有活动、有评价;积极开展军训(5+5)、学农、志愿服务、社会文化活动、社会考察等社会实践活动,定时、定点、定内容,确保高中三年社会实践活动不少于90天,其中志愿服务不少于60天。学校定期向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六章 教学管理
第三十五条【责任主体】
学校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管理和领导,建立由分管校长、教导处、教研组、备课组、班主任组成的垂直教学管理体制。教导处是学校教学工作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学校教学工作。
教导处要确立全面的质量观,把“绿色指标”纳入学校质量保障体系,推进“新课堂实验”,开展“研修一体”的校本研修;加强课堂教学的过程管理,关注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三维目标的落实,注重学生学习方式的变革;探索基于课程标准的评价制度,建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努力减轻学生过重的学业负担,实现“轻负担、高效益”的教学愿景,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三十六条【课程计划】
严格执行市教委颁布的课程计划,全面落实基础课、拓展课和探究课三类课程。按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实行班级授课制,合理编制好日课表、任课表、作息时间表及周工作安排表。学校不得随意停课,半天以内的特殊情况停课由校长决定,半天以上报教育局批准;任何班级和个人不得擅自停课和调课,确需调课,需报教导处批准。
第三十七条【课堂教学】
学校执行《上海市中小学教师教学基本规范》,重过程强管理。根据学校制定和的《教学常规要求》、《教学质量检查与评价制度》和《教研组考核方案及细则》,认真组织实施从“教导处→教研组→备课组→教师个体”四级教学质量反馈管理体系,重点做好“有效课堂、有效作业”的落实工作,不断促进教学常规管理精细化,进一步提高教学五环节的落实和检查。每月召开一次教研组长会议,通报教学执行情况,反馈教学中问题,强调阶段性工作,并积极征求各组长意见,制定相关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对教师的教案和作业批改等实行期中、期末定期检查和平时抽查制度,建立学校行政人员随堂听课制度,通过管理的提升促进教学工作发展。
第三十八条【学科建设】
学校按学科建立语文、数学、英语、政治、物理、化学、生物、史地、信息和艺体共10个教研组。设教研组长各1名,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应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各年级各学科建立备课组,每个备课组设组长1名。按照《东湖中学备课组建设制度》的要求领导、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开展教学研究,发挥全体教师集体智慧,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九条【学科作业】
加强“有效作业”研究,编写“校本作业”,做到精选作业,控制总量、认真批改、及时反馈,严禁罚抄,不搞“题海战术”,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注重培养学生良好的作业习惯,要求做到“独立、按时、整洁、规范”。
第四十条【课程评价】
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科学设计评价内容与要求,加强过程性评价和表现性评价,探索学年、学期等阶段性评价。做好《上海市学生成长记录册》的试行,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价,建立学生成长档案。
加强质量监控,规范考试形式和次数,做到评价基于课程标准、评定公正,分析精细,改进到位。各科单元考查由教研组组织,期末考试由教导处统一组织。学业评价采用等第制和评语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十一条【教学科研】
增强教科研意识,坚持走科研兴校之路,构建学校、学科组、备课组、教师四级教研网络。在学校工作重点和发展目标的统领下,各学科组均应确定各自的研究课题,全体教师要积极参与课题研究,勤于总结,推进课堂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专任教师每学期至少撰写1篇论文或案例分析、上一堂公开课、听课不少于10节。对有科研成果的老师根据《东湖中学教科研成果奖条例》予以相应的奖励。
第四十二条【体卫科艺】
加强体育工作,积极开展“阳光体育活动”,落实“三课两操两活动”,保证学生每天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每学年举行一次校运动会,每学期举行不少于一次的专项体育比赛。
加强卫生工作,重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抓好饮水饮食,落实近视眼等常见病防治工作,重视环境卫生。
加强艺术教育,积极开展艺术类兴趣小组和学生社团活动,提高学生的艺术素养。每学年举办一次学生艺术节。
加强科技教育,积极开展群众性的科技活动,普及科技常识,提高学生的科学素养。每学年举办一次学生科技节。
第四十三条【教育技术与设备】
推进现代教育技术,积极运用计算机、网络、多媒体、现代通讯等技术,不断改进教学手段,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强化教师的信息技术培训,研究信息技术与学科的整合,熟练掌握和使用现代教育技术。加强对文印室、图书室、阅览室、理化生实验室、电脑室等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音像资料尤其是各种现代教学设备的作用效益。
第四十四条【档案资料】
加强档案资料建设,认真规范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
第七章 后勤管理
第四十五条【责任主体】
总务处是学校后勤管理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学校后勤保障工作。
总务后勤工作必须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需求服务,坚持教育性原则和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推行学校后勤社会化管理,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热情、优质、高效、超前做好服务工作。总务后勤要坚守岗位,履行职责,规范工作流程,严肃工作纪律,公开服务内容,接受师生评议。
第四十六条【经费来源】
学校属政府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年度教育经费来源是区财政教育经费拨款、上级专项经费、专项补贴等。
第四十七条【资产保护】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建立校产登记、保管、使用、出借、赔偿、报损等制度,做到责任到人。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体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健全各室管理制度,提高使用效率,做到管理到位,严防公物流失。
第四十八条【财务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购物程序,严格报销制度,票据报销一律由经办人、证明人、总务主任、校长签字。控购物品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大额维修项目采用招投标方式。坚持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
第四十九条【教育收费】
学校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使用规范票据。每学期期末认真结算好学生代办费,并向家长开具代办费使用清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条【安全保卫】
构建学校安全风险管理体系,落实《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加强学校防火、防电、防盗、防伤害等安全防范工作。加强门卫值班、教师值日制度,确保师生人身安全、食品饮水安全、设施安全和活动安全。
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和应对交通事故、校园暴力、自然灾害和公共卫生事件,提高师生应对突发事件和自救自护能力。
第五十一条【食堂管理】
坚持公益性和自办原则,加强学校食堂管理,建立和完善岗位职责。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规范操作程序,严格食品验收制度,杜绝伪劣或变质食品。推行“光盘行动”,树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思想观念。
第五十二条【硬件建设】
积极创造条件,更新教学设备,美化校园环境,精心做好学校整体规划,确保现代教育技术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及其维护管理,为创示范高中奠定物质基础。加强校园环境建设,发挥环境育人功能。精心做好校园环境的规划布局,确保现代教育技术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定期对校舍、场地和物品等进行维修保养,营造具有现代化、教育化、人文化的校园环境。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建章程序】
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室负责撰写章程草案,经广泛征求意见后,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并以书面方式作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的会议决议,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由校长签字后,报青浦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青浦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四条【章程地位】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治教、以规治教的基础性、纲领性、法规性文件,是学校的“基本法”,是学校制定其它各项规章和制度的重要依据。原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修订。本章程若与上级精神相抵触,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章程修订】
各章节、条款的修改、增补、废除,均依照建章程序进行。
第五十六条【章程解释】
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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